
2014-01-16 15:49:23
上海市锅炉压力容器封头
制造单位注册登记暂行规定
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封头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暂行条例》(下称《监察条例》)及原劳动部颁发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下称《制造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定本规定。
条 本规定适用于采用冲压、旋压、焊接等方法制造《监察条例》范围内锅炉压力容器封头的单位。
第三条 锅炉压力容器封头的制造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本市锅炉压力容器封头制造单位向市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申请注册,经考核评审合格后,取得《锅炉压力容器封头制造注册登记证》方可对外加工、销售封头。
第四条 封头制造单位按如下二个级别进行划分,进行注册登记。
1、AF级:可制造锅炉压力容器有拼接焊缝或无拼接焊缝的封头。
2、BF级:可制造锅炉压力容器无拼接焊缝的封头。
第五条 封头制造单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法人或法人授权的组织;
2、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3、健全的封头制造体系及完善的手册;
4、满足生产要求的生产场地和完好的制造设备及检验、检测设备;
5、适应封头制造所需要的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管理人员。
第六条 为封头制造质量,各制造单位应根据有关标准和规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并按照GB/T19000《质量管理和》系列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的体系。
各级别封头制造单位质保体系一般应设置材料质量控制、工艺质量控制、热处理质量控制、检验质量控制、设备质量控制及不一致品的控制等质控系统。
AF级封头制造单位还应设置焊接质量控制、无损探伤质量控制等质控系统。
第七条 各级别封头制造单位质保体系负责人由本单位从事封头制造技术工作且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其它质控系统负责人由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AF级封头制造单位持证焊工不得少于5名,其中持自动焊项目的焊工不得少于2名。射线探伤二级持证人员不得少于2名,持证人员不得少于1名,其它种类无损探伤人员数量应能满足生产需要。
第八条 各级别封头制造单位生产车间面积不得小于500m2,并应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材料堆积场地,不锈钢封头加工应有场地。
AF级封头制造单位还应具备焊材一、二级库、探伤室、焊接试验室及理化试验室。
第九条 各级别封头制造单位应有封头加工成型设备、工装模具、热处理设备及满足生产需要的其它设备和检测仪器、检验工具等。
AF级封头制造单位还应有完好的焊接设备,埋弧自动焊机不少于1台;手弧焊机不少于4台,并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无损探伤设备。
第十条 各级别封头制造单位应编制完善的封头制造及检验工艺文件。
竣工后的封头在本体上标有清晰牢固的材料标记、焊工钢印、检验员钢印、封头出厂编号、监检钢印等。如封头材料上不允许打钢印时,应在质量证明书中注明上述内容。
封头产品出厂时,制造单位向用户提供产品合格证和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中应注明封头的种类(锅炉封头或压力容器封头)、材质、规格、制造及检验依据等内容。质量证明中应包括材质证明、无损检测、热处理、表面质量及外观几何尺寸等内容。
第十一条 封头产品质量在制造单位自检合格基础上,由本市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授权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以下简称监检单位)逐件或按批进行质量监督检验。经监检合格的产品,监检单位应在封头产品的明显部位打上监检钢印,并逐件或按批出具《锅炉压力容器封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证书》(见附件)。
第十二条 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起,凡无《锅炉压力容器封头制造注册登记证》的单位不得制造锅炉压力容器封头。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采购、使用无证单位制造的受压封头。从外省市进入本市的锅炉压力容器封头有制造单位所在地的监检单位出具的监检证书。
第十三条 对各封头制造单位注册的认可程序、换证、管理与监督要求参照《制造规则》进行。各级别封头制造单位取得注册登记证期为5年。持证单位应在登记证期满前三个月向发证机构提出换证申请,并办理复查、换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