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进口二手压力容器如何实施监督检验?
我国对二手旧机电产品有严格的监管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曾联合颁发2001年第10号令《机电产品管理办法》,制定了“禁止”、“限制”以及“自动许可”的产品目录,同时明确“旧机电产品,单位须向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授权机构申请办理检验”。质检总局于2003年相继出台了第37号令《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第53号令《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给出了具体实施的办法。
依照以上规定和办法,我们实施二手锅炉压力容器监检时,按以下方式执行:
①对于列入“禁止货物目录”的旧压力容器,包括:装压缩或液化气体的钢铁容器;其它装压缩或液化气体的容器,向报检单位明确说明此类设备禁止,不能办理。
②对于未列入“禁止货物目录”的旧压力容器,要求报检单位严格按照上述的规定和办法,向质检总局或者旧设备收货人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验局备案,并办理有关的手续。对列入“自动许可”目录内的产品,报检单位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许可证”。
如果需要装运前预检验,报检单位应提供《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以及到岸后提供《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证书》,如果不需要装备前预检验,报检单位应提供《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
③严格执行签约前报批手续,旧机电合约中有关性能的条款应明确所的旧锅炉压力容器其性能符合我国现行的法规、规范的要求,且应设计、制造和使用资料。
④严格执行海外检验及到岸检验。
⑤检验要求与新压力容器一致,包括对制造厂的制造许可证的要求,但对待有需求的,旧成套设备中属关键部件的压力容器,应遵守国质检[2006]107号文的规定,如下:
成套设备中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也应获得总局签发的制造许可证。因需要,经批准的旧成套设备中属关键部件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须经性能检验合格后,出具性能检验合格证明,办理检验检疫手续后,准许安装使用并办理使用登记。